首页> 关于see> 协会简介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5/12 12:16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以下简称SEE);英文名称为“Society of Entrepreneurs & Ecology ”,缩写为“SEE”。

  第二条 宗旨:改善和恢复中国内蒙阿拉善地区生态环境,从而减缓或遏制沙尘暴的发生,与此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生态责任与社会责任。

  第三条 使命:围绕阿拉善地区沙尘暴治理,支持当地有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各种项目。在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推广SEE的公益模式。

  第四条 性质:SEE是一个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出资成立并由企业家领导并参与管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SEE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内蒙古阿拉善盟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国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组织原则:SEE遵循平等参与、民主决策、权力制衡、公开透明、会员与公众监督的组织工作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SEE以阿拉善地区环保为基础,但业务不局限于阿拉善地区。

  第七条 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

  第八条 北京办公室:SEE在北京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发起人

  第九条 凡在SEE成立时向SEE缴纳会费十万元人民币现金者,为SEE发起人。

  第十条 SEE发起人自动取得在SEE发起成立当年的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SEE将在自己的网站和出版刊物上记载各位发起人。

  第三章理事会员、终身理事会员

  第十二条 凡是认同并遵守SEE章程并向SEE缴纳会费现金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即可取得一年的理事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达一百万元人民币,即可成为SEE终身理事会员,终身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理事大会,参选或被选举为执行理事、监事、章程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

  (二)有权参加理事大会,对本章程规定下的SEE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权对SEE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理事的建议和批评,SEE秘书长在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通报全体理事。

  (四)有权定期获得SEE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五)有权无偿得到SEE的会刊资料。

  (六)3名以上理事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SEE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并有权要求监事会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SEE章程;

  (二)参与SEE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参加每年的理事大会;

  (四)根据需要为SEE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第四章联系会员

  第十六条 凡认同SEE章程并向SEE缴纳会费2万元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取得SEE的联系会员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联系会员在SEE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策投票权,但联系会员有知情权。

  第十八条 希望成为SEE联系会员,需要书面申请。联系会员有权对SEE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联系会员的建议和批评,SEE秘书长在一个月内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联系会员有权无偿得到SEE财务报表及SEE的会刊资料,有权参加SEE为会员举行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2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可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SEE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3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监事会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理事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是SEE的最高权力机构,由SEE全体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表决通过SEE的章程;

  (二)选举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表决执行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议SEE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批准监事会年度报告;

  (五)表决通过SEE章程修改条款;

  (六)对SEE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七)对SEE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对SEE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三)对SEE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全体理事大会每年十月召开,理事大会按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本人无法亲自出席SEE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理事本人的意见。若委托了SEE理事以外的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则该代表可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及被选举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二十六条 SEE召开理事大会,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秘书处应将理事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公布。

  第六章 执行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SEE设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九名执行理事组成。执行理事由SEE理事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执行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理事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后,任期两年。如果执行理事因未缴纳会费或缴纳数额不符合要求而在任期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执行理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空缺的名额,由本届执行理事选举时参选理事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二十九条 执行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构及决策和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职权。各执行理事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执行理事会职权和义务如下:

  (一)经书面征求各位理事的意见后,决定SEE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

  (三)从执行理事中选举出会长、副会长;

  (四)讨论和表决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并根据SEE财务薪酬规定,决定秘书长职责和报酬;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七)决定设立SEE会员分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审定SEE财务、员工薪酬和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期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相关紧急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执行理事提议,会长必须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如副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的执行理事可从执行理事中推选临时召集人。

  第三十四条 执行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必须由秘书长在会前30天向全体执行理事发出。执行理事会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秘书长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执行理事。

  第三十五条 执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为有效。执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执行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执行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执行理事代表出席表决。若委托非SEE执行理事的其它代表参会,则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每位执行理事只能接受1名执行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三十七条 每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执行理事审阅、签名后,对外公布。执行理事会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SEE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签字的执行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执行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理事本人任期内累计三次不亲自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则该执行理事资格自动取消。执行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执行理事工作时,空缺的名额,由本届执行理事选举时参选理事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SEE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SEE最高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由SEE理事大会从理事中以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监事如因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监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监事名额如出现空缺,由本届参选监事会的理事依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权列席执行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财务进行一次年终审计,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财务审计中如遇会长任期满的那年,审计中要包含对会长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经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对SEE财务进行临时性检查,检查结果通告所有理事会员。五名以上理事会员签名向监事会提出要求,监事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EE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告全体理事会员。

  第四十五条 每三个月一次,财务总监必须将SEE的财务报告报送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如果监事发现会长有违反SEE《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监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动议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与监事会联席会议,对SEE会长进行罢免并提请执行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全体执行理事和全体监事总和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会长。

  第四十七条 如果监事、执行理事发现秘书长有违反SEE《章程》、财务制度及严重不称职等行为,经监事会、执行理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要求会长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对撤换秘书长进行表决。全体执行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撤换秘书长,并按章程重新任命秘书长。

  第八章 章程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SEE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SEE章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

  第四十九条 章程委员会由3名理事会员组成,经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章程委员会主任由章程委员会委员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理事可向章程委员会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章程委员会经与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调后,形成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提交理事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章程委员会对理事大会负责,工作独立于执行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九章 会长、副会长

  第五十二条 SEE设会长1名, 会长是SEE的法人代表。设副会长2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执行理事会从执行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理事无记名投票,分别选举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得票多者当选。

  第五十三条 会长不可两届连任,但可隔届重新参选会长。

  第五十四条 本届会长任期结束后,自动转为下届执行理事,并担任会员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每隔一届后,原会长可以以理事身份,参加协会的所有选举。

  第五十五条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若会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则执行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会长。若会长临时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责,会长须指定一位副会长临时代替会长履行职责。若会长因故无法指定代行会长职务的副会长,由第一副会长暂代会长职务至会长指定为止。

  第五十六条 会长对理事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

  (二)主持召开执行理事会;

  (三)负责向执行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督促和监督秘书长落实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其它计划。

  (四)代表SEE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

  (五)负责向理事大会做SEE工作报告。

  第五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执行理事会同步为两年。

  第十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SEE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受会长、执行理事会领导并受监事会监督的SEE执行机构。

  第五十九条 SEE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由会长提名,经执行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SEE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产生。

  第六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及义务:

  (一)秘书长主持SEE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大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秘书长向“财务专门委员会”、“项目专门委员会”、“人力薪酬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交SEE的项目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部门设置及SEE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经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呈报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秘书长直接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总监以外的SEE工作人员,并按SEE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四)秘书长协助会长,负责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会务;

  (五)秘书长向专门委员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六)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SEE专家委员会工作;

  (七)秘书长负责提出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八)秘书长如对财务总监人选不满,可向会长提出免除财务总监人选建议。由会长决定是否提请“财务专门委员会”提出新的财务总监人选。

  (九)秘书处无条件配合财务总监及监事会决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第六十三条 SEE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总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SEE章程、SEE战略及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监督SEE财务运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财务总监负责向会长、监事长提出健全和完善SEE财务制度的建议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财务专门委员会”推荐,会长提名,监事会审议批准。财务总监对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六十六条 SEE设财务经理1名,负责SEE日常财务运行管理。财务经理对秘书长、财务总监负责。

  第六十七条 财务总监每三个月要定期向秘书长、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主任提交财务季度运行监督报告,并负责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十八条 财务总监可临时检查SEE财务,并向会长、监事长及财务专门委员会主任提交财务临时检查报告。

  第十二章 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SEE设立财务、项目、人力资源、会员发展、国际合作等专门委员会,协助执行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

  第七十条 SEE六名执行理事(除会长和两名副会长外)各自负责组建并分管一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执行理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凡需要由执行理事会表决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长根据业务类别,将表决事项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相关专门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专门委员会主任自己或委托秘书长向执行理事会报告,由执行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七十二条 执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减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SEE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SEE业务相关的环保、经济、法律、策划、舆论、NGO组织、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种类与人数由执行理事会讨论后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出合适人选送交执行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当届执行理事会同步为两年。

  第七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SEE科研、战略、项目、组织、媒体等方面事务。

  第七十五条 SEE启动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审议。

  第七十六条 SEE专家委员会由SEE秘书长负责联络和协调,SEE秘书长并应定时向执行理事会报告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七十七条 SEE专家在与SEE的合作中应实行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四章 会员分部

  第七十八条 SEE理事会员、联系会员可以区域、行业或其它理由成立“SEE会员分部”。

  第七十九条 SEE会员分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认同SEE章程的价值和原则。

  第八十条 SEE会员分部不是独立法人,而是SEE内设机构。

  第八十一条 SEE会员分部成立,组织者需要将分部负责人、组织成员、联系人报执行理事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 SEE会员分部自行确定其内部组织方式及业务活动。

  第八十三条 SEE执行理事会有权撤销SEE会员分部。

  第十五章 项目及财务预算确定程序

  第八十四条 SEE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由秘书长形成报告草案,报“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

  第八十五条 “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秘书处征求全体理事意见。

  第八十六条 “项目专门委员会”或“财务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反馈意见,对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进行调整,形成正式报告报执行理事会审批。

  第八十七条 执行理事会接到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正式报告后,召开执行理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第八十八条 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八十九条 项目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总预算的20%。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SEE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和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条 SEE筹集到的资金,属于SEE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十二条 SEE会长、执行理事、财务总监、秘书长、财务经理要严格按照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当个人利益与SEE利益有冲突时,相关的SEE理事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九十四条 SEE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九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SEE宗旨的用途时,SEE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SEE资产。

  第九十六条 SEE开展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十七条 SEE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八条 SEE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九条 SEE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一百条 SEE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SEE的宗旨无法完成。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理事大会表决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SEE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SEE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SEE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SEE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销前理事大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SEE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SEE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原章程于2004年6月4日一届一次理事大会投票表决通过。2007年7月28日二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本修改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执行理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内”、“不足”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评论】【 】【打印】【收藏】【关闭
搜索
SEE推荐
p
阿拉善see第四次理事会员大会
p
2006年度理事大会特别报道
p
生态保护项目标牌
p
亲如一家人


版权所有 : 阿拉善SEE生态基金 2004
COPYRIGHT ©2004 SEE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