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生态基金申请 |
http://www.sina.com.cn 2006/05/15 10:54 |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从2005年起正式启动“SEE生态基金”,该项目是“SEE守望家园行动”的第二部分。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每年将提供250万元用于以荒漠化防治为主体的环保项目,其资金源自协会企业家的捐款。
本基金主要目标是通过在阿拉善地区进行多种方式的项目操作,寻找改善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生活辨证统一的治理方式,追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通过项目的推广,最大限度地调动农牧民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进而对国际组织资金投向和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与此同时,为企业家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生态责任建立平台。
申请表既可以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办公室免费索取,也可以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网站(www.see.org.cn)下载。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并最终决定资助的方向和金额。
1.资助领域
基于上述目标,此次资助的重点领域有:
(1)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的结合
(2)本土文化与人地关系重建(生活生产方式与自然资源利用的良性关系)
(3)本地化生态旅游
(4)沙尘暴及荒漠化防治与研究
(5)现行政策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的科学调查
(6)适合于当地生态的生产技能的培训
(7)在阿拉善地区开展的环保项目案例的纪录
2.项目范围
申请的项目可包括与上述领域相关的行动、科研调查、文艺作品、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但所执行的项目主要在阿拉善地区进行。
3.资助金额
SEE生态基金总金额为25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项目最高金额为20万元。
4.资助对象
SEE生态基金将支持非营利性的环保公益项目,政府机构和商业运作的环保企业不在支持之列。具体对象如下:
民间团体
个人
媒体
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
5.资助周期
申请项目的资助期一般以一年为限。执行较好的项目可优先申请下一年度的基金。
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荒漠化地区的生态环境,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 申请者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 项目批准之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定期地组织交流,分享彼此的经验。
(3)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资助。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三条 申请“SEE生态基金”,须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申请书》(附件1)。
第四条 申请者应在2005年 7月 22日前将填写的《申请书》邮寄至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办公室。若以机构申请,申请表必须签署并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已往经历、项目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当地的实用程度、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等进行评审;同时参考当地政府和农牧民的意见,最终确定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六条 评审结果报请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签署资助协议书。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将于一周内收到书面通知及协议书(两份),签章后邮寄至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办公室,同时提供适用账号。协议书经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盖章生效,其中一份寄还该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于协议生效起一周内向所提供的账号分期划拨资助经费。受资助单位在经费到帐后,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办公室。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对资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官员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项目执行中期和年终分别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汇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开展的前三个月内,允许受助者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目标及执行办法做适当调整,但必须提前报至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并经其同意。
第十一条 受助方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进行中期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目标审核及经费决算情况。资助款如有结余,返还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第十二条 受助方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资助项目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并不允许申报下一年度基金:
(1)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协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项目实施效果经评估,与目标严重不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阿拉善SEE生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