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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地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环境权(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03/24 10:13 



“双木公司”从未启用的污水反应池



“双木公司”排污管道



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女士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赴壁山县调查重庆双木化工厂污染案,向污染受害者代表了解情况

  申请人信息

  1.项目负责人姓名:王灿发

  工作单位(或学校、社团)名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2.联系人姓名:许可祝

  联系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院内文化楼2门1号

  联系人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office@clapv.org

  申请/推荐项目说明

  3.领域(单选):

   沙尘暴及荒漠化研究与防治

   自然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

   本土文化多样性研究与保护

  ˇ 环境教育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ˇ

  4.申请/推荐主体(单选):

   机构名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5.项目名称: 在中国西部地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环境权

  --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154村民诉重庆双木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和噪声污染案

  6.项目综述: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一些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开发,忽视了环境保护,一些对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未经有关环保部门批准就上马。有些项目不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或建成以后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偷排偷放污染物。这些项目危害了当地的环境,危害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中国西部地区文化比较落后,公众对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了解不多,在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侵害后,通常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污染受害者常常因无力缴纳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从而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在此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即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于2001年7月启动了旨在帮助我国西部地区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贫困受害者提起诉讼,使其受到损失得到赔偿,进而提高西部公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中国西部环境维权行动”。

  项目正式启动后不久,重庆市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组长陈治均(69岁)代表全社反映其紧邻的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严重。主要案情是,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位于梅江河的上游,是一利用黄姜生产皂素的企业。自2000年上半年,该公司直接把生产皂素产生的废水、废渣倾倒在梅江河中,致使梅江河水受到严重污染。梅江河是长江上游的支流,是河流沿岸的村民生产和生活的唯一水源,由于梅江河水遭受严重污染,其下游的鱼虾绝迹,用其灌溉的农作物严重减产,被污染的河水渗透到村民饮用水,机压井等中,造成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村民饮用水源的污染,导致村民生活用水严重缺乏,一些村民患上皮肤病等。另该公司在未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村集体所有的3.5亩耕地作为其污水蓄水池。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造成很多村民头晕、恶心,生产中所排放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休息,致使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遭受严重损害。2001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称中心)接到村民的投诉信。2002年2月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带领有关专家、记者以及志愿律师前往福禄镇三桥村一社实地调查,并走访了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于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规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在其厂外设置了偷排废水的管道,经常将未将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梅江河中。村民曾多次向向环保等部门反映,但污染从未停止,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更没有解决。陈治均等村民无奈也想到了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担心打不赢官司,并且面临没有诉讼、鉴定、律师等费用的困难。调查后中心决定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通过起诉违法排污企业使村民的损失得到赔偿,并制止污染企业继续违法排污,以恢复梅江河的生态环境。

  2002年3月中心先后委托两名志愿律师帮助福禄镇三桥村一社154村民于2002年4月3向重庆市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停止污染、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且垫付了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律师费及办案差旅费等一切有关费用。2002年4月3日,2004年4月7日,2004年10月9日重庆市壁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正式开庭审理,2005年1月25日以(2002)壁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从2000年上半年至2003年3月,在生产皂素过程中,共向环境排放了14000吨未治理达标的黄姜水解废水,其中大部分排入到梅江河中,直接造成了梅江河水体污染,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法院对被告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及损失大小也分别进行了认定。判定被告在判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并赔偿部分原告粮食减产损失及部分原告看病医疗费。诉讼中的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因此,重庆市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陈治均等154人诉重庆市双木生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一案结束。并且我们已经得知,在诉讼中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迫于诉讼的压力及司法的监督,现已停止生产。梅江河的水质在慢慢恢复原生态功能。当地的村民又可以象往日一样耕作与生活。此项目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当地村民合法的环境权益,同时对当地的污染企业起到威慑作用,也对其他违法排污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7.项目地点:西部,重庆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

  8.项目开始的时间: 2001年9月介入该案

  9.项目完成或预计完成的时间:2004年11月

  10.项目目标:

  通过帮助中国西部地区贫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受害者提起诉讼,使其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制止违法排污行为,以现实和具体的案例告诉公众,其环境权利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的,从而提高我国西部地区公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环境立法在中国西部地区的执行和遵守。

  11.目前已经取得的项目效果:

  重庆璧山县人民法院以(2002)壁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已于诉讼期间停止生产;梅江河水正在恢复其使用功能,福禄镇三桥村一社所有耕地、菜地、果园未再出现污染减产;大气、噪声对人体健康影响已消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壁山案”作为西部项目第一个启动的诉讼案件并以胜诉结案,树立了环境司法的权威,使公民认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是可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同时警示和震慑了污染企业,为西部其它类似案例提供了成功的模式。

  壁山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中国环境报》都先后跟踪报道了此案的诉讼过程。媒体的报道,在当地乃至周边地区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达到了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的公众教育目标。

  12.开展项目的动力是什么?

  提高西部地区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法律意识、及公民以合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震慑环境污染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遵守与执行,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13.简要描述项目的成功之处

  本项目通过一个成功的案例,告诉广大公众任何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法企业必须承担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其环境权益。只有大家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合法手段捍卫法律的尊严,就能杜绝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

  14.介绍项目团队

  1.西部项目总负责人:

  王灿发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

  2.执行负责人:

  许可祝 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副主任

  3.承办案件律师:

  刘湘 男,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

  曹明德 男, 教授, 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者)

  4.专业技术人员:程波,研究员,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工程室主任

  5.媒体记者:

  刘世昕 《中国青年报》记者

  郄建荣 《法制日报》记者

  张莎 《重庆日报》记者

  丁香乐 《重庆晚报》记者

  6.中心其他工作人员。

  15.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

  “在中国西部地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环境权”受英国驻华大使馆资助。其中“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一社154村民诉重庆双木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和噪声污染案”的支持资金为64156元。

  16.请将图片资料编号并作简短说明(附后)

  17.请依据评审的三个原则,对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① 实效性

  梅江河水是河流沿岸的村民生产和生活的唯一水源,河水遭受污染企业重庆双木生化有限公司随意排放的废水污染,导致壁山县福禄镇三桥村村民生活用水严重缺乏,农业灌溉用水被污染后导致农田减产或绝收的损失。该公司在生产中还产生恶臭气体和噪声,造成很多村民头晕、恶心,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休息,致使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村民虽屡次向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诉,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污染损害持续危害着村民的健康。而通过诉讼的形式将污染企业诉诸法律,而且村民最终取得胜诉,在司法的监督及威慑之下,使污染企业停止了生产,村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了维护。

  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为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因此对企业无视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者们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该项目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来说,是具有很强的实效性。

  ② 献身与投入

  此项目的参与人从项目负责人到项目参加人、专家、学者、律师及记者,大多为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志愿者,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赴现场调查,没有接受过当事人的任何报酬。而且不顾当地条件的简陋、路途的遥远与艰难,亲自到村民家中了解受害情况;不畏污染企业的威胁与恐吓,深入污染企业内部,了解其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并设法探查污染企业的偷排设施;他们还多次到有关部门查找污染企业的相关审批文件,并联系损失评估机构赴现场对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与认定;项目负责人还经常通过长途电话与当地村民联络,指导村民监督污染企业的日常排污行为,为诉讼收集第一手有利证据。

  ③ 可持续性

  “西部环境维权项目”的实施,不仅仅是帮助了现在的一些污染受害者维护了他们的环境权利,而在于在相对落后的中国西部地区迈出了环境法治进程的第一步,即公民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应有的环境权利。其可持续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将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污染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提高其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

  它将使西部的法官在更多的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理解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使其判决更多地接受环境保护和公民环境权的理念;

  它将使更多的西部律师加入到环境维权的行列,更多地参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它将促使西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更加严格地执法,否则就有可能成为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公众的被告;

  成为启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事实根据和加快立法进程的推动力。

  项目申请/推荐人声明:

  本人详细、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活动的规则,并保证以上所申报的资料完全属实,符合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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